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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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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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远程医疗监测产品生产项目 |
昆山市陆家镇春阳路168号(自有)、珠竹路36号(租赁) |
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2600万元,拟新购置圆刀模切机、印刷机、高压成型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新增远程医疗监测产品1亿片、汽车内饰件500万片。 |
1.项目雕铣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及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生活用水(冲厕)不外排;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 2.项目A栋厂房印刷等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排放(FQ-2018-007-02);项目B栋厂房印刷等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与C栋实验室废气合并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排放(FQ-2018-007-03)。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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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