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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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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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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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尼泰克(昆山)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汽车支架零件加工项目 |
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69号 |
桑尼泰克(昆山)精密铝制品有限公司 |
苏州优格茗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租赁尊翌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69号的已建厂房(厂房租赁面积4000平方米)进行生产,购置压铸机、油压机、加工中心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加工汽车支架零件3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熔炼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高温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脱模废气由集气罩+软帘收集经油雾净化器(TA002)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废气车间密闭收集后通过湿式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TA004-TA012)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烟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熔炼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基准氧含量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3标准,脱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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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满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高性能驱动电机主轴及结构件研发制造项目 |
昆山市张浦镇俱巷路1012号 |
小满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盈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年产高性能驱动电机200万套、高性能伺服电机800万套、高性能驱动电机主轴200万件、高性能伺服电机主轴1200万件、高性能驱动电机结构件200万套、高性能伺服电机结构件800万套。同时,年研发试制高性能驱动电机主轴25件、高性能伺服电机主轴25件、高性能驱动电机结构件25套、高性能伺服电机结构件25套。 |
1.地面冲洗废水、喷淋塔定期排水、表面处理线含氟镍铬废水经氟镍铬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表面处理线综合废水、锅炉定期排水、盐雾试验废水、研磨后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过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进入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表面处理线、危废仓库废气经收集后经2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3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锅炉经低氮燃烧后废气经2根2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3、DA004),CNC加工设备产生的油雾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静电式油雾收集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他机加工设备产生的油雾废气无组织排放。DA001、DA002有组织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磷酸雾、碱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标准。DA003、DA004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及表5基准含氧量。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废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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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